托收(Collection)是委托收款的简称。国际商会制订的《托收统一规则》(URC522)对托收作了如下定义:托收是指由接到托收指导的银行依据所收到的指导处置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付款/承兑,或凭付款/承兑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款或条件交出单据。
金融单据(FinancialDocuments)又指资金单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付款收据或其他相似用于取得付款的凭证。
商业单据(CommereialDocuments)是指**、运输单据、物权单据或其他相似单据,或除金融单据以外的其他单据。
简言之,托收是指债权人(出口人)出具债权凭证(汇票等)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法。
托收一般都通过银行办理,故又叫银行托收。银行托收的基本做法是:出口人依据买卖合同先行发运货物,然后开立汇票(或不开汇票)连同商业单据,向出口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委托出口地银行(托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代理行或往来银行(代收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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