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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如果双方选择卖方先装船,买方交货付款,就意味着卖方承担收到货款的风险,买方占用卖方的资金;如果买方预付款,卖方交货,就意味着买方承担收到货物的风险,卖方占用买方的资金。为了解决买卖双方相互不信任,又不愿影响自身***的问题,可以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

内容

为了解决使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时遇到的争议和冲突,国际商会统一制定了《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作为一项国际贸易结算惯例,该规则每十年左右根据国际贸易的新形式进行修订。现行的规则是《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出版物第600号》(简称《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1.信用证结汇流程

据解释,信用证是银行签发的承诺在满足约定的条件时付款的书面文件。

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同意采用信用证结汇,则买方(进口商)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开证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并填写信用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书由银行统一提供,各家银行的信用证申请书格式大体相同,主要内容包括信用证本身的描述和货物及装运情况的描述、所需单据等。申请人填写信用证申请书时,应按照买卖双方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进行。但信用证不是合同的附属单据,而是一项独立的担保合同,一旦开立,就与正本合同没有任何关系,银行在最终审核、议付单据时,只会参考信用证条款的规定,而不会参考正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因此,在国外开立的信用证中确实存在超出合同范围的条款,或者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时间、交货条件等重要条款与原合同不完全一致,往往是买方故意造成的。开证行审核信用证申请书,同意开立信用证,即开立信用证,通过银行间加密系统发送给通知行。信用证一经开立,开证行就处于靠前付款人的地位。也就是说,如果收到国外开出的信用证,只要出口企业完成交货义务,取得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即使买方因种种原因不能进行最后的付款,开证行也有首要付款义务,出口企业肯定能得到货款。因此,对于出口企业来说,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可以保证出口收款的安全。 通知行是指受开证行委托将信用证转让给出口商的银行,它只对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进行鉴别,不承担其他义务,往往是出口企业的开证行。出口企业收到信用证后,要进行一项重要工作:信用证审核。由于信用证是一份独立的单据,如果信用证中规定的货物或装运条款及单据的要求与原销售合同不一致,将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国外买家有时会在信用证中设定一些不利于出口商的条款,以侵犯出口商的利益。因此,出口企业应认真审查信用证条款是否与双方签订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条款完全一致,信用证中是否有不利于出口方结汇的隐性限制性条款,这项工作不应由通知行完成。 通知行不负责审查信用证与原合同是否一致,只对国外信用证进行政治、政策性审查。也就是说,银行不管出口合同是怎么签的,银行只对信用证的条款负责。出口企业如果对信用证审查正确,就可以备货了。如果审查不正确,则意味着结汇存在巨大的风险。应及时通知进口商更改信用证。只有确认国外开出的信用证与合同条款相符,出口企业才能按照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装运货物,取得或准备信用证结算所需的全套单据,并选择议付银行进行议付。

图5-1 信用证业务流程

1.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进口商向开证行提交开立信用证申请书;

3.开证行开出信用证;

4.通知行通知出口商收到信用证;

5.出口商持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到付款行办理议付;

6.付款行向开证行提交单据,进行结算;

7.开证行向进口商交付单据,进行结算。

2. 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按不同的分类方法有很多种,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信用证类型。

1.跟单信用证、光票信用证。

根据信用证结算时是否需要海运提单或多式运输单据作为物权证明,信用证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清洁信用证。跟单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在付款时要求信用证受益人提供海运提单或多式运输单据作为物权证明。所谓“跟单”,就是指“海运提单”和多式运输单据作为物权证明。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信用证大多是跟单信用证。清洁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不需要受益人提供运输单据作为物权证明,就可以付款。这种情况对买方来说风险太大,可能造成钱财损失。

2.可转让信用证。

在国际贸易中,还会看到可转让信用证,这种信用证会在信用证上以条款的形式具体列出。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是否可以转让,信用证可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可以要求银行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受益人,供其共同使用。可转让信用证有以下特点:

(1)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靠前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再转让给其他任何人。

(2)可转让信用证可以由第二受益人将权利转回给靠前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可以是一人或数人,但转让的权利总额不得超过信用证的金额。

实际业务中,要求开立可转让信用证的通常是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总公司接到外部订单后,转交给若干个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各子公司备货、装货​​、出口并结汇。这种情况下,集团公司总公司为靠前受益人,可能有一个或多个第二受益人,各个第二受益人按实际发货情况结汇,而不是按信用证总金额结汇。

3.开立信用证。

在加工贸易、补偿贸易、易货贸易中,经常可以看到背对背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是指两个信用证申请人相互开立以对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以进料加工业务为例,双方同时签订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合同。甲方将保税料件卖给乙方,料件所有权转移;乙方完成保税增值加工后,再将上述保税料件加工成的成品卖给甲方,完成出口。加工贸易项下的两份合同都是事先同时签订的,是一种背对背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相互开立信用证,各自为两份信用证的受益人,这就是背对背信用证。

4.背对背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是指受益人用一份国外信用证作为抵押品,在银行开立另一份信用证。原信用证的申请人是真正的国外买家,新开信用证的申请人是国外信用证的受益人,受益人是第三方。实践中常见于中介交易中,中介人与真正的国外买家签订进出口合同,作为卖方要求对方开立信用证,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中介人。中介人一方面没有供货能力,不愿意垫付货款给国内生产商;另一方面又不希望外商和国内生产商互相知道对方的信息,可以要求通知行或其他银行在原信用证的基础上开立新的信用证。原信用证为母信用证,新开信用证为子信用证。 子信用证的内容以母信用证为基础,信用证申请人为母信用证的受益人即中间人,受益人为国内实际生产企业,但子信用证对货物的描述与原信用证一致。子信用证金额为信用证可议付的最高金额,不能大于母信用证金额。这样,真正的海外买家在开证时无法看出合作方并非实际供应商,国内实际生产企业只有在取得中间人开具的子信用证并保证付款后才会开始生产发货。在这种情况下,中间人可以先收货再运出境,也可以让实际生产企业直接选择就近港口托运货物出境,因此最终取得的国际货运单据的发货人可能是中间人,也可能是实际生产企业。

政策依据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 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 600 号出版物

总结

1.信用证结算流程

据解释,信用证是银行签发的承诺在满足约定的条件时付款的书面文件。

图5-1 信用证业务流程

1.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进口商向开证行提交开立信用证申请书;

3.开证行开出信用证;

4.通知行通知出口商收到信用证;

5.出口商持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到付款行办理议付;

6.付款行向开证行提示单据,进行结算;

7.开证行向进口商交付单据,进行结算。

2. 信用证的种类

1.跟单信用证、光票信用证。

2.可转让信用证。

3.开立信用证。

4.背对背信用证。

案例/分析

问:信用证结算的流程是怎样的?

回答:

图5-1 信用证业务流程

1.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进口商向开证行提交开立信用证申请书;

3.开证行开出信用证;

4.通知行通知出口商收到信用证;

5.出口商持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到付款行办理议付;

6.付款行向开证行提示单据,进行结算;

7.开证行向进口商交付单据,进行结算。

政策依据: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 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 600 号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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