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在工资支付周期内单位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周期超过1个的,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不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安徽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以外的原因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视为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期限超过一年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停工停产期间提供的相关劳动重新协商工资标准,并按照约定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不安排劳动者劳动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工资标准的70%用于支付职工生活费。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部〔2020〕5号)要求,“企业在疫情期间停工停产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如何理解“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以下观点:
观点一:按照自然月理解,是指停工停产当月处于“一个工资发放周期”,下个月为“一个以上工资发放周期”
观点二:从停工停产之日起计算1个月,为“一个工资发放周期”
观点三:应根据单位实际每月工资结算的具体周期来理解,即从停工靠前天计算至停工后靠前个工资期结束,即“一次发工资”循环”
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工资应该分段计算:
案例:某单位工资发放周期为1至31天,发放日为次月10日。 该单位于3月24日停工停产,停工期为40天。
问:靠前次工资发放周期是多长? 如果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工资如何支付?
分析:根据第2点的计算方法,靠前笔工资支付周期按停工停产之日起一个月计算,则为:3.25-4.24
3.24-3.31为首次发薪期间
因此,3月1日至3月31日的工资将在4月10日正常发放。
4月1日-4.24日为首次工资发放期,工资正常计算。
超过4月25日至4月30日期间首次工资支付期,单位不安排用工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
因此,5月10日发放4月份工资时,应分段计算。
《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靠前批劳动人事***典型案例》人社部函〔2020〕62号中的第四起案件恰逢核实第二种观点:
案例四:如何理解“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对未按时返岗的工人正确支付工资
案件基本事实:
丁某就职于一家机械公司,劳动合同规定其月工资为6000元; 机械公司每月15日发放上月10日至本月9日工资。 2020年春节前,丁某回到外省老家过节。 延长的春节假期期间,机械公司所在地区人民***发布通知,推迟复工至2月9日。2月底,机械公司复工复产,但丁某未能返回工作或远程工作。 机械公司在网上发布通知,告知尚未返岗的员工,将保留岗位,并按照国家停工停产规定发放工资。 丁回复:“收到,感谢公司理解。” 机械公司正常支付丁某1月1日至2月9日的工资。 但3月15日,丁某只拿到了2月份的工资1540元。 人事经理解释说,由于公司停工,2月9日停工后的靠前个工资发放周期已经结束。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自2月10日起,对未返岗的员工发放生活补贴。丁某以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要求:
裁定机械公司应支付2月10日至3月9日工资差额446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000元。
处理结果:
经调解,机械公司当庭向丁某支付2020年2月10日至3月9日期间工资福利差额3227.8元。 丁某撤回仲裁申请。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理解“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部[1994]48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十二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人社厅名电[2020]5号)均涉及“工资支付周期”。 这个周期的本质应该是一个缓冲期。 主要目的是体现疫情期间风险分担和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 只能理解为时间的长度。 ,以符合相关规定的内涵。 如果将“多个工资支付周期”理解为“跨越当前支付周期的截止时间”,很容易导致用人单位因停工时间相同而承担不同工资支付责任的问题。工资支付周期的起始时间不同。
本案中,机械公司实行月工资发放制度,工资发放周期为1个月。 机械公司受疫情影响没有复工。 暂停时间自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后次日(2月3日)起计算。 2月底机械公司复工后,丁某并未返岗。 双方协商后,丁某并未返回。 工作期间,按照停工、生产标准发放工资。 未复工期限和机械企业停工期限连续计算。 因此,2020年2月3日至3月2日为丁某未返岗的靠前个工资发放期,2020年3月3日至3月9日为多次工资发放期。 因此,对于丁某2月10日至3月9日的工资,应采用分段核算方法。 扣除机械公司支付的金额后,机械公司应支付工资福利差额3227.8元(6000元÷21.75天)。 X16天+1540元÷21.75天X5天-1540元)。 在向双方解释了“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内涵后,机械公司当庭向丁某支付了工资差额3227.8元。 双方协商同意丁某回公司继续工作,丁某也撤回了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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