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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赔付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按照保险生效的方式,可以分为自愿财产保险和强制财产保险;按照承保的险种,可以分为火灾保险、陆空保险、海上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运输车辆保险等。按照这样的分类,财产保险又可以具体分为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运输车辆保险五大类。我国的保险公司均开办了上述各类财产保险。
1、企业财产保险,是指企业以其所拥有或管理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为标的,向保险公司交纳一定的保险费,与保险公司约定,当被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保险。该类保险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国有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企业财产保险承保的风险,仅限于责任范围外的其他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对被保险财产造成损失的风险。
2、家庭财产保险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以其全部或部分财产为标的,向保险公司交纳一定的保险费,与保险公司约定当被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该类保险适用于公民拥有的家庭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家庭财产保险承保的风险一般仅限于被保险财产除责任范围以外的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风险。
3、农业保险是指农业生产者以其种植的农作物或牲畜为标的,向保险公司交纳一定的保险费,与保险公司约定,当被保险农作物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歉收或受损,或被保险牲畜家禽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死亡时,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该类保险与农业生产活动密切相关,主要可分为种植业保险和牲畜保险两大领域,我国保险公司开设该领域的险种已达100余种。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一般为特定风险,并不是所有除除外责任以外的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都能纳入农业保险的风险范畴。
4、货物保险是指托运人在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向保险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的保险。当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损失时,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损失。货物保险适用于一切形式的货物运输,包括水上货物保险、公路货物保险、铁路货物保险、航空货物保险和海上货物保险。有关航空货物保险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本书第五部分。
5、运输保险是指运输工具所有人或经营人以运输工具为标的,向保险公司交纳一定的保险费,与保险公司约定被保险运输工具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遭受损失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运输保险主要包括机动车保险、飞机保险、船舶保险、铁路机车保险、卫星保险、自行车保险等。机动车保险和飞机保险分别见本书第三、第五部分。这里主要讲述国内船舶保险。
财产险的理赔种类繁多,如上文所述,难以一一列举,以下仅针对一些典型的保险条款阐述相关的理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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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赔偿的主要特点是:
1、保险赔偿的责任人是保险公司。保险是分散风险、承担损失的代名词。在保险关系中,发生损失、需要由保险人承担损失的人是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众多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形成一个保险基金,用于分担损失。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从保险基金中提取资金补偿损失,通过这种方式,被保险人达到了分散风险、承担损失的目的。因此,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承担损失责任的人只能是保险人。保险人通常是保险公司。由于保险赔偿的责任人是保险公司,所以保险公司并不是被保险人财产损害的侵权人,其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是履行合同的义务。 因此,如果第三者对保险财产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有权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
2、财产保险的标的物是具有确定价值的财产。财产保险赔偿必须严格执行“无损不保”的原则,这就要求财产保险的标的物必须具有确定的价值。投保人只能以确定价值的标的物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财产以外的其他利益不得成为财产保险的标的物。没有确定价值的财产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标的物,但可以投保其他保险。例如,投保人不得以其生命或健康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因此,具有确定价值的财产是财产保险成立的基础。只有具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才有依据承担对被保险人损失的赔偿责任,也能保证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不超过被保险财产的价值。
3、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财产保险承保被保险人财产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以及保险标的损失的大小。保险合同成立时可以预见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最大风险损失不超过保险财产价值的损失。被保险人是否愿意将保险财产的风险损失全部转移给保险公司,取决于被保险人的选择。因此,在保险财产价值的范围内,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即为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限额。如果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承担赔偿责任。
4、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双重利益,对保险财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人也不能因保险赔偿而免除赔偿责任。因此,保险代位求偿权在财产保险赔偿中被广泛运用。如果第三人对保险财产的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者保留向第三人索赔的权利。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损失时,应当将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并协助保险公司向第三人索赔。 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保险财产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赔偿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请求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的规定先行赔偿,但是被保险人必须将追索权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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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国财产保险赔偿为例,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主要有四种。
1.比例补偿法
比例赔偿法,又称责任赔偿法。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赔偿金额按照保险金额与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或重置价值)的比例计算。即保险赔偿与损失金额的比例等于保险金额与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保险保障额=保险金额/事故发生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100%
保险赔偿=损失金额×保险金额
最高保额为100%,若投保金额超过财产实际价值,超出部分无效。
例如,保险财产损失时的实际价值为 元,保险金额为 元,财产损失金额为 元,则
保险覆盖率=/%=90%
保险赔偿额=×90%=(元)
这种补偿方式把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与保险金额紧密联系起来,其目的在于鼓励投保人按照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投保。同时,这种补偿方式也体现了保险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平等关系。由于保险费是按照保险金额计算的,因此比例补偿法在财产保险中应用十分广泛,适用于各类可变价值保险。
(二)靠前种风险补偿方式
靠前种风险补偿方式,是把保险财产的价值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保险金额,在保险金额内的损失视为靠前次损失,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视为第二次损失,保险人对靠前次损失负责全额赔偿,第二次损失,即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由被保险人承担。
例如:保险财产价值 元,保险金额 元,损失金额 元,由于损失金额在保险金额限额内,且为首次损失,保险人赔付 元。
例如,保险财产价值为 元,保险金额为 元,损失金额为 元,投保人赔付 元。因保险金额内的损失金额为 元,为靠前次损失,保险人负责全额赔偿,因此保险人赔付 元。超过保险金额 2000 元的损失为第二次损失,应由投保人承担。
一般来说,采用靠前种风险补偿方法计算赔偿金额对投保人是有利的。因为一般情况下,保险财产全部损失的情况比较少见,大部分损失都是部分损失。当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且损失在保险金额以内时,采用这种方法可以使投保人获得全额赔偿。我国的家庭财产保险就是采用这种补偿方法来计算赔偿的。
(三)有限补偿法
限价补偿方式通常有超过一定限度的补偿和超过一定限度不补偿(低于限度补偿)两种。
1. 赔偿超过一定限额
超额赔付是指在一定限额内,保险人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即事先确定一个免赔额,在免赔额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超过这个限额的损失,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一些易碎的运输货物,保险人往往规定一个百分比(免赔率)或一个绝对的免责额,在一定限额内免除损失赔偿责任。
免责限额有相对免责限额和绝对免责限额两种。相对免责限额是指保险人只有在发生的损失超过约定的免赔率或免赔金额时才进行赔偿,但在赔偿时,不扣除免责限额内的金额或数量,而全额赔偿损失。绝对免责限额是指保险人只有在发生的损失超过约定的免责限额时,才进行赔偿,必须先扣除规定免责限额内的损失金额或数量,绝对不进行赔偿。
2. 超过一定限额不予赔偿
超限不赔是指在约定的限额内,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超过约定的限额,无论被保险人遭受多少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这种赔偿方式一般适用于农作物丰收保险。保险只提供基本的保障,保险赔偿金额为农作物收成与限额标准之间的歉收部分的价值。这种赔偿方式只能赔偿被保险人因产量不足而造成的损失,如果产量达到或超过限额标准,即使发生自然灾害,保险人也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四)定额保险的赔偿方式
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以保险价值作为保险金额,不论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或市场价格如何波动,全损按保险金额全额赔偿,部分损失按损失程度赔偿。此赔偿方式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以及价值无法确定的高档工艺品、古董、珠宝等专项保险。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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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宣锋、季锋.中国赔偿法律实务全书.科学普及出版社1995年2月第1版。
2 余明霞、郑益华(主编),保险原理与实务,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3。
3 孙启祥.保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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