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消息,据北京东城法院消息,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对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广州腾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至腾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案作出判决。北京某科技公司:
认定微信公众号提供“助推”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8万元。
两家原告公司声称,被告公司利用技术手段为微信公众号提供服务,以增加其运营的网站和应用程序的粉丝数、文章阅读量、浏览量和点赞量。
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破坏了微信网络产品的正常运行,造成微信系统数据不洁,未能客观反映微信系统各项数据,损害了微信网络产品的正常运行。微信系统的操作。生态环境也扰乱了微信系统的运行秩序,因此将诉讼诉至法院。
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辩称,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从事正常的营销推广活动,未通过技术手段扰乱微信产品的正常运行。
被告提供的营销推广行为是响应微信公众号运营者的推广需求,与支付平台合作,通过支付平台的支付后广告向终端消费者用户推荐微信公众号。用户消费后,支付平台会向其推荐包含上述微信公众号的相应广告:
用户点击即可增加相应的阅读量和关注度。因此,被告并未使用任何技术手段篡改相关数据。
对此,北京东城法院认为,被告利用技术手段,批量使用大量第三方微信账号模拟用户真实操作行为,而非正常使用微信平台服务功能,导致原告作为平台管理者及使用微信平台的运营者和用户,无法正常收集、整理相关用户真实行为数据。
微信平台向微信软件用户和服务提供者展示错误、虚增的相关数据,侵犯了原告对微信软件平台的正常运营和管理以及向平台用户和服务提供者正常提供网络产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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