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深圳市职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实施以来,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等方面始终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上位法的相继制定、修订,原《条例》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且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原《条例》的内容也需要做相应的更新。
2021年7月19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了《深圳市职工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修订征求意见稿)》,对工资首次发放日期、工资清***理、停工停产工资起发时间等进行了修改完善。一年之后,2022年8月4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终于公布了修改《条例》的决定。除了对原有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外,还增加了关于年终奖金、补偿等新内容。因此,本文将《条例》中修改后的内容与原有内容进行逐一对比,对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一、修订重点内容解读
1.明确首薪发放日发放规则
深圳对月工资支付时间要求严格,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约定的每月工资支付时间不得迟于次月7日,如因故不能在约定日期支付,可以顺延5日,即最迟不晚于次月12日;如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延长的,则不得超过15日,即最迟不晚于次月22日。其他地区一般约定在次月任意一天支付上月工资。
在此,我们想提醒深圳企业,如果劳动合同约定每月25日支付上月工资,在司法实践中,该约定可能因违反《条例》的规定而无效。如果公司在次月22日前未支付上月工资,则有可能被认定为未按时支付工资。如果员工以此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实践中,还存在员工入职日期与公司统一工资发放日间隔不足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员工靠前个工资发放日是否按时发放会产生争议。因此,《规定》针对这种情况增加了规定。公司是在靠前个工资发放日按日折算工资,还是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一并发放,可以由公司与员工协商确定。例如员工3月15***职,公司规定每月1号发放上个月的工资,公司可以与员工协商在4月1日发放工资,按照入职日期折算,或者在5月1日一并发放。
公司可以针对此种情况,在劳动合同中补充完善相关内容,统一工资支付规则,以便于统一管理。同时,要注意保留双方协商过程及结果的必要证据,避免产生***。
(二)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员工的月奖金、季度奖金、年终奖金尚未到期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公司规定领取。
该规定最重要的修改,与奖金发放有关。“员工在月度奖金、季度奖金、年终奖金发放前辞职的,公司有权不支付奖金”的约定或规定是否有效,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月度奖金、季度奖金、年终奖金本质上是劳动报酬,按照同工同酬原则,此类条款免除了公司自身的责任,排除了员工的权利,理应无效,因此奖金应当按照员工的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并没有强制公司必须向员工支付奖金,公司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支付奖金、如何分配奖金。奖金属于公司用工管理的自主权范围,因此约定或规定提前辞职的员工不支付奖金的条款是有效的。
原《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员工离职时,尚未完全支付的月奖金、季度奖金、年终奖金等工资,应当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支付。可以看出,原条款倾向于靠前种观点。本次修改规定,前述尚未完全支付的支付周期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规定计算支付,没有约定的,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计算支付。没有约定或规定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支付。可以看出,第二种观点更为倾向性。 本次修改后,关于员工离职后的月度奖金、季度奖金、年终奖金等周期性奖金问题,将在更大程度上尊重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承认公司在用工管理方面的自主权,并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这也说明在未来的司法裁判中,总体趋势是尊重企业经营自治、合同自治,无效范围将会缩小。但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仲裁机构仍然有权审查判断公司制度规定是否合理。为避免公司制度规定被仲裁机构认定为不合理而不予采纳,我们建议公司完善年终奖等奖金发放的前置考核条件和考核流程,在公平、按劳分配的总体原则下建立合理的员工激励制度,并更好地规范奖金发放机制。
3. 工资支付表应保存3年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制作书面工资支付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但该规定仅适用于农民工。条例修改后,工资支付记录保存期限统一规定为3年,深圳地区企业工资支付记录保存期限由2年改为3年。此次修改意味着深圳员工的工资支付记录不再区分农民工和非农民工,一律保存3年。
工资单保管期限是企业在处理工资争议案件时应充分关注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工资单保管期限内工资全额支付的举证责任一般在企业,企业负责证明其已全额支付工资和加班费;工资单保管期限外支付的举证责任在员工,企业拖欠、克扣工资的举证责任在员工。因此,员工在要求支付保管期限外加班费时,往往因举证困难而不予支持。
(四)工资支付单无需员工签字
由于企业需要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包括工资结构、工资数额等,因此,员工签字的工资支付单是工资争议案件中非常关键的证据材料。但为了适应无纸化、信息化办公的现状,修改后的《规定》承认了企业通过钉钉等电子软件发放工资单的电子化管理新形式,员工不再需要对纸质工资单签字,企业只需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证明已经发放给员工即可。因此,我们建议企业尽快完善工资单内容,最好体现“企业已足额发放工资,员工对本月工资结构及数额无异议”的条款。
(五)删除***经济处罚内容
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对员工实施经济处罚。《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条例》是经济特区条例,在经济特区内具有灵活规定的权利。因此,《条例》原有规定中就有企业因违法行为可以扣除经济处罚的内容。
但2019年5月21日修订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规定罚款或者其关于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并未规定企业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除违法所得经济处罚,本次《条例》修订也删除了企业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除违法所得经济处罚的内容。
我们倾向于认为,此次修改进一步强化了不支持企业行使罚款权的实践倾向,因此建议企业尽快审查员工手册并删除罚款条款,以适应该规定的更新。
(六)扣除员工工资必须事先书面通知员工
修改后的《规定》规定,因员工原因扣减工资,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公司在用工管理中应当注意这一要求,并严格执行。
(七)增加额外补偿条款
《劳动法》第91条、《劳动合同法》第85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均对向劳动者支付额外赔偿金作出规定。此次条例修改,针对的是“支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和“无故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两大违法行为。企业被人力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人力资源部门还将责令企业依法向劳动者支付额外赔偿金。
二、深圳市职工工资支付条例新旧规定对照表
结论
针对此次修改的规定,我们建议深圳企业应加快修改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等方面的内容,如明确首次工资发放日期、年终奖及离职后其他奖金的发放规则、工资发放形式、员工违规的经济处罚等,进一步符合人力资源管理规定,降低企业用工风险。
TAG: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