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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当事人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的视频录像和微信聊天记录的打印件,对方质证意见是不认可其真实性,并声称聊天记录是经过编辑的。虽然该证据并未通过双方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手机微信)体现,对方也表示不认可其真实性,但并未提交反证证明证据中所显示的聊天内容并非双方真实聊天。另外,考虑到聊天记录是双方意思表示的记录,任何一方都可轻易确认聊天内容。本案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对方,对方应提供反驳证据,若其未能提供,应承担未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因此应采纳“微信聊天记录”视频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21)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终字第211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雄狮园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路金三角大厦8楼828。
法定代表人:张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华,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经营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群星广场。
负责人:宋惠元。
委托代理人:方伟,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吴云龙,男,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深圳市雄狮园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新旺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新旺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案于2021年7月22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初3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4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雄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新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炜、吴云龙到庭参加询问。目前,本案已审理完毕。
狮王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第二项,改判支持狮王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由新网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新网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从未出示过原件,且其在质证时明确表示无法在其总部提供原件,原判决书中记载的“经法庭审理,双方核对被告原件”与事实不符。(二)新网公司提供的证据经过剪辑、拼接,所有证据均不符合电子证据形式。原审法院仅凭新网公司的陈述就认定新网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没有事实依据,是完全错误的。(三)新网公司逾期履行,超出合同约定的期限,应承担违约责任。 新网公司辩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涉案工程已基本完工,工程延误是由于狮公司的原因造成的。一是狮公司未及时提供信息及确认;二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狮公司多次变更要求。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狮公司从未对履行期限提出异议,新网公司未违反合同约定。
雄狮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讼,一审法院于2020年7月13日受理本案。雄狮公司提***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编号为XN—《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站制作合同(2018年版)》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2、判令新网公司返还合同款人民币及利息(以人民币本金为基数,自***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至本息还清为止);3、新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18年12月10日签订涉案合同,约定新网公司向雄狮公司提供网站程序制作、数据库建设等技术服务,合同开发周期为21个工作日,合同总价款人民币万元。 涉案合同签订后,雄狮公司向新网公司支付人民币。新网公司一直拖延履行合同义务,至今已超过合同履行期限8个多月,仍未完成开发任务,构成违约。新网公司一审辩称,其在新网公司与雄狮公司签订涉案合同的第二天就收到了雄狮公司的合同款。随后,新网公司主动与雄狮公司网站负责人姚建取得联系,沟通网站建设的需求和意见,并提供模板样式和风格。经过多次沟通修改,姚建于2019年1月23日签署并确认了《网站UI设计确认表》。2月11日,新网公司已基本完成网站建设,并通知姚建尽快进行测试。 2月18日,姚建将网站所需上传资料寄送新网公司,期间多次提出修改要求,增加不同的上传资料。3月7日,新网公司已按约定完成网站建设及资料上传工作,但雄狮公司拒绝验收,并多次提出各种理由及修改意见拖延验收。新网公司本着合作精神,多次解答、解决问题配合客户。截至8月26日,雄狮公司将新网公司已认可并确认完成的网站推翻,并无理要求新网公司重新设计制作网站。在新网公司明确回复二次设计建设需另行收费后,雄狮公司终止了沟通联系。因此,新网公司已按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由于雄狮公司违约,且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应承担损失,不应解除合同。 由于雄狮公司违约,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新旺公司无需退还雄狮公司合同款及支付利息,雄狮公司需向新旺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及利息。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8年12月10日,雄狮公司作为甲方与新望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涉案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制作网站。甲方的权利义务为:甲方委托乙方制作网站页面、网站程序、数据库,有权对乙方提供的设计图提出修改、替换意见,有权对网站栏目设置提出修改意见,并有义务在修改后确认最终的设计方案。网站整体建设完成后,有权提出局部修改完善意见,但每次修改意见不得超出上次修改意见范围,不得违背既定的整体设计方案。程序制作工作完成后,甲方应在乙方指定的空间、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验收。 甲方对其网页上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全部责任,不得侵犯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乙方的权利义务为:乙方向甲方提供网站程序设计服务及数据库建设。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可以使用甲方的名称、商标、域名、企业标识等,但此种使用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乙方应根据甲方提出的整体设计风格和功能要求为甲方进行设计制作,最终设计方案确认后,乙方全权负责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网页制作和程序开发。乙方在网站完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所有网页程序及数据库上传至指定空间,并将源代码打包交付甲方。乙方为甲方提供网站程序5年的质保。 验收确认:甲方应在乙方指定的场地和时间内进行验收,验收期限为乙方指定的验收后3日内。验收合格后,甲方应书面签字。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甲方应及时提出解决方案。验收期限届满,甲方未签字亦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甲方已验收。甲方可通过任何一台联网的计算机浏览本合同规定的网页进行验收。验收时,以甲方提供的材料为核对标准,包括页面无文字或图片错误,确认实际制作的页数及功能等效果。费用及付款:本合同涉及费用总额为人民币,期限为5年,分两期支付,合同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支付总金额的70%,余下30%在网站验收后两个工作日内结清。 制作周期: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合同服务内容的制作。其他: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1服务器配置详情显示产品名称及新网云主机内容,程序开发语言及数据库显示最新标准H5+CSS3设计,程序数据库为PHP+。
建设银行企业客户回单显示,雄狮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新网公司支付了一笔合同预付款人民币。“雄狮景观科技网站建设”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就设计订单进行了沟通。雄狮公司工作人员姚建于2019年1月21日签署了《u型网站UI设计确认单》并发送给新网公司工作人员。此后,双方反复沟通、修改意见。 随后,2019年8月26日,雄狮公司提出“我们老板要求你们修改整体框架”,新网公司回复“贵公司要求修改整体框架,需支付二次开发费用”,并提出“网站已经做好了,但是贵公司迟迟不接受,我们公司要追究你们的责任,就把这件事压在你们身上,说你们还没有完善网站的内容,而且现在我还承诺除了网站整体框架之外,其他的修改都给你们做”。
新网公司提交的雄狮公司网站及后台截图显示,网站整体框架已搭建完成,分为雄狮景观、雄狮鸿瑞两个集团,并有后台管理系统。
原审中,双方当事人确认以下事实:第XN-合同号已无效,本案争议所涉合同为第XN-合同号;雄狮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新旺公司支付了该合同的首期款;雄狮公司员工姚建原为项目联络员,后姚建辞职由郭梅、黄新兰接任;涉案合同项目尚未验收,新旺公司也未将涉案合同项目的源代码等文件移交给雄狮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雄狮公司与新旺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雄狮公司称其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合同首期款项,但新旺公司拖延履行合同,已构成违约,请求确认解除合同,并判令新旺公司返还合同首期款项并承担利息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合同约定,狮王公司委托新网公司制作网站页面、网站程序、数据库等,有权对新网公司提供的设计图提出修改意见,并有义务对修改后的设计方案进行最终确认。狮王公司项目联络员姚建签署并确认了《U型网站UI设计确认表》,应认定狮王公司已确认本合同项目的设计方案。合同还约定,网站整体搭建完成后,狮王公司有权对网站局部提出修改完善意见,但不得违背既定的整体设计方案,程序制作工作应在全部工作完成后方可验收。在新网公司已完成涉案合同项目网站整体框架后,狮王公司工作人员要求修改网站整体框架,不符合合同约定内容。 双方当事人就此发生争议,涉案合同工程未完工验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成立,依法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雄狮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合同首期款项,新网公司已履行了网站整体框架建设等合同主要义务。 雄狮公司基于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要求新旺公司返还合同首期款项并承担利息损失,但理由不足,原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诉讼时效问题的若干规定》靠前条第二款、合同法第六十条靠前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1、确认深圳市雄狮园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望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的《北京新望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站制作合同(2018版)》(合同编号:XN-)解除;2、驳回深圳市雄狮园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7.5元由深圳市雄狮园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后,本院将新网公司原审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视频送达雄狮公司。雄狮公司对质证未发表意见,并称证据真实性经本院确认。证据显示,2018年12月21日,雄狮公司通过百度网盘将涉案项目所需资料发送给新网公司。2018年12月25日,新网公司将两个网站的引导页及首页设计图发送给雄狮公司,并要求雄狮公司反馈需要修改的地方。期间,双方就网站效果进行了沟通。2019年1月3日,新网公司再次提交网站设计图。2019年1月7日,新网公司告知雄狮公司元旦放假时间为2月3日,询问雄狮公司元旦前是否上线。 若雄狮公司在新年之前上线,新网公司会优先考虑,雄狮公司未给出明确答复。2019年1月18日,新网公司催促雄狮公司询问是否有修改意见。2019年1月21日,新网公司根据双方沟通情况第三次提交网站UI设计,并发送UI设计确认单,要求雄狮公司在1月23日前确认所有首页设计图或提出修改建议,网站不能在此日期前上线。雄狮公司当天表示不想改,就这样吧。2019年1月23日,雄狮公司在UI设计确认单上签字。2019年2月11日,新网公司称网站基本搭建完成,并提交测试地址、账号及密码。 2019年2月26日,新网公司称雄狮公司网盘发送的信息已添加,尚缺少项目案例、项目团队管理、采购招标、行业动态、联系我们等信息。2019年3月1日,雄狮公司发送了公司介绍等信息。2019年3月4日,新网公司称,除项目展示外,已添加其他提供内容,行业动态、联系我们栏目雄狮公司尚未提交信息。双方随后就网站的字体、背景、排版等内容进行了沟通。
由于狮子公司主张一审法院对上述“微信聊天记录”所记载的内容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述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反映涉案软件的开***况。在狮子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据“微信聊天记录”认定涉案软件的开***况并无不当,具体理由将在理由部分说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论述,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1)原审法院对证据的采信是否存在错误;(2)原审法院对本案合同解除后双方责任的认定是否正确。
本案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效问题的若干规定》靠前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发生的民事***,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本案合同***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因此本案应依照《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审理。
(一)原审法院采信证据是否存在错误
雄狮公司称,新网公司原审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始证据并未出示,原判决认定的“经法庭审理,双方对被告的原始证据进行了核实”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订)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判决作出前,当事人不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新网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视频,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的打印件。原审时,雄狮公司对证据进行质证,称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并声称该证据是新网公司编辑制作的。二审时,雄狮公司称法院应当对视频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该证据虽然并非通过双方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体现,而是通过其他数码设备记录聊天内容形成的,雄狮公司也表示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雄狮公司并未提交反证证明该证据所显示的聊天内容并非双方实际聊天内容。另外,考虑到聊天记录是双方意思表示的记录,任何一方都可轻易确认聊天内容。本案举证责任应转移至狮王公司,狮王公司应提供反驳证据。本案中,狮王公司未能提供反证证明上述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与涉案软件实际开***况不符,狮王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因此,对新网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视频证据应予采纳。原审法院采纳该证据正确,应予维持。
(二)原审法院对本案合同解除后双方责任的认定是否正确
雄狮公司主张新旺公司逾期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判决错误。
对此,本院认为,《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2月10日签署涉案合同,涉案合同约定新望公司应于合同签署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服务内容的制作。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情况,新望公司与雄狮公司在合同签署后就网站开发进行了沟通。其中,新望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首次提交UI设计图,随后根据雄狮公司的意见进行修改。 雄狮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签署《U型网站UI设计确认表》,2019年2月11日,新网公司提供了涉案网站的测试地址等,新网公司根据雄狮公司的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虽然截至2019年8月26日,涉案网站仍未完成,已超过合同约定的21个工作日,但从双方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双方已通过实际履行,改变了涉案合同中关于合同条款的约定。而且,在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狮王公司并未提出新网公司拖延履行的问题,相反,在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新网公司曾多次催促狮王公司提交资料、确认UI、测试网站。 综上所述,狮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新网公司存在逾期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且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新网公司已完成涉案网站的整体框架结构,狮公司要求新网公司返还其已支付的首期合同款项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雄狮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靠前百七十七条靠前款靠前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7.5元,由深圳市雄狮园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此决定为最终决定。
审判长袁小双
张本勇法官
詹敬康法官
2022 年 6 月 6 日
法官助理郝小娟
王妮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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