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已经准备好了,你呢?

我们与您携手共赢,为您的企业形象保驾护航!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规劳社发[2003]142号)

靠前章 一般规定

靠前条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遵守本规定。 但是,国家、自治区对分类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通过劳动合同,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规定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除法律、协议允许克扣工资的情况外,严禁无故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 工资的支付不得违反最低工资规定。

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证券替代。

第五条 劳动者有依法领取工资的权利。 当您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您可以依法向***主管部门投诉,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支付工资行为。

第二章 工资支付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约定下列工资支付内容:

(一)支付标准;

(二)支付项目;

(3) 付款表格;

(四)付款周期和日期;

(五)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标准;

(六)工资扣除;

(七)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实际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并支付工资。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在法定期限内(包括试用期、见习期等)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计件工资,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享受最低工资保障。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如果实行周工资、日工资、小时工资,则可以按周工资、日工资、小时工资计算工资。

***员工的工资可以按小时计算。 小时工资的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但不得违反非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直接向劳动者本人支付工资。 劳动者因故不能自行领取工资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工资,但应当提供相应的委托证明。

用人单位委托银行支付工资的,工资应当存入劳动者本人的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并向劳动者提供个人工资清单。

约定的工资支付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劳动者完成一次性临时用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完成劳动任务后3日内支付工资。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有关工资支付的条款依法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同单位或者类似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同一时期、同一工种的单位。 性可以支付工资。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支付时间、工作日数、应支付和扣除的项目、依据及本人签名。工资由谁领取,并保存至少两年以备将来参考。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以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工资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一)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小时工资150%的工资;

(2)如遇休息日工作,可同时补休; 无法补足的,按该职工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

(3)如在法定节假日上班,每天按职工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用人单位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分别为法定工作时间。 。

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劳动者工资标准的,以劳动者上月正常劳动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工资总额作为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计算标准工资。

第十六条 在妇女节、少数民族传统节日以及其他公民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其工作或者参加社会或者单位举办的庆祝活动的,应当支付工资,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 如遇休息日,用人单位为其安排工作的,按休息日加班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十七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日平均工作时间、周平均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一致。 超出部分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 1 条规定了向工人支付工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扣发(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一)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款;

(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协助执行法院关于赡养费、赡养费、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应由劳动者承担的费用的判决、裁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从职工工资中扣除:

(一)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可以扣除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颁布的规章制度的明确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处罚并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扣除的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其中,依照前款第(二)项规定扣除的月工资不得超过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0%。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三日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工资的计算和支付直至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之日为止。

第三章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职工因生育、计划生育手术请假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在规定医疗期限内停止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伤津贴。

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止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标准支付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二十三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因非职工本人原因停业、停产等导致职工在工资支付周期内停止工作的,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合同中载明或约定。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事假期间不支付工资。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缓刑,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现行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在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未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不得支付工资。

劳动者被错误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不得支付工资。 劳动者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国家赔偿。

第四章 工资支付预警与监测

第二十八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拖欠工资预警制度,对无故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单位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偿还无故克扣、拖欠的工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进行信用登记,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控,对有克扣或者不合理拖欠工资记录的用人单位进行黄色警示,实施重点监控。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受到影响等不可抗力原因暂时不能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工资支付前5日前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达成协议。工资支付日期。 之后,可以延期支付,但延期支付的原因不得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并应当在延期支付开始之日起3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除法律规定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外,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属于工资支付预警监测期。

第三十一条 进入工资支付监测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拖欠工资之日起5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并每月书面报告工资支付、生产经营、***等情况。

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工资偿还计划后,还必须每月书面报告工资偿还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工资偿还清单等相关材料,直至拖欠工资为止。工资已支付。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预警监测期内招用新职工的,应当提前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在公布的招聘简章中说明本单位当时的工资支付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处于工资支付预警监测期内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纳入预警监测名单,实施重点监测。 劳动保障监督执法机构要针对单位坚持拖欠工资的情况,依法进行处理,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三十四条 对列入预警监测名单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发出预警通知书。 用人单位收到预警通知后,应当在10日内制定工资偿还方案,通知本单位工会和职工,并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占本单位职工20%以上的农民工(外出务工人员),且有劳动者投诉拖欠工资记录的,即使不在工资支付预警范围内监测期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将重点关注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测和检查。 每年11月至次年2月检查次数会有所增加。

第三十六条 已两次(含)列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资支付预警监测名单的用人单位再次拖欠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作出决定。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执法。

第五章 工资支付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无故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绝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

(五)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拟转移财产,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有意回避、隐匿的;

(六)其他影响劳动者工资支付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或者劳动合同支付工资,有可能转移财产或者逃避拖欠工资的,应当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紧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建筑业建筑企业(承包人)因总承包商或者承包人拖欠工程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总承包商或者承包人支付工资。预支工人工资。

工程预付款以建筑企业拖欠工人工资为限。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无故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的,由其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建设单位无经济能力支付工资或者承包人因拖欠工资逃避责任的,建设单位应当垫付工资。 拒不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合伙性质的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合伙人依法垫付劳动者工资。

免责声明:本站内容(文字信息+图片素材)来源于互联网公开数据整理或转载,仅用于学习参考,如有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我们将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联系邮箱:chuangshanghai#qq.com(把#换成@)

我们已经准备好了,你呢?

我们与您携手共赢,为您的企业形象保驾护航!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32-7207-3477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