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为微信用户提供服务,维护微信生态的竞争秩序,原告在《腾讯微信公众平台服务》等平台运营规范中明确禁止微信公众号刷粉丝、刷投票、刷粉丝等行为。 《协议》和《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统一的行为。
北京一家科技公司利用技术手段,为微信公众号提供追踪其运营网站和APP的粉丝数、文章阅读量、浏览量和点赞量的服务。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破坏了微信网络产品的正常运行,造成微信系统数据不洁,未能客观反映微信系统各项数据,损害了微信网络产品的正常运行。微信系统的操作。生态环境也扰乱了微信系统的运行秩序,因此将诉讼诉至法院。
被告正在进行正常的营销和推广,并未篡改数据。
北京某科技公司辩称,其并未使用任何技术手段篡改相关数据,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公司从事正常的营销推广活动,不通过技术手段扰乱微信产品的正常运行。腾讯所倡导的刷量行为,实际上是该公司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的推广和营销:所提供的营销和推广行为是针对微信公众号运营商的推广需求,与支付平台合作,使用微信公众号通过支付平台进行支付 将广告推荐给终端消费者用户后,用户消费后,支付平台会向用户推荐包含上述微信公众号的对应广告,用户可以点击增加相应的阅读量和注意力;添加微信公众号或公众号 公众号内的文章发送至案外推广者。公司向推广者支付一定费用,推广者将其公众号或其文章下的公众号或公众号内的文章以链接的形式进行链接。互联网用户在浏览推广者公众号时,可以点击该公众号下推广者的链接,这会增加推广者微信公众号或其文章的相关阅读量。
判决丨已构成侵权,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北京某科技公司在提供付费刷单服务过程中,能够利用技术手段实现对客户微信的关注、阅读、观看、点赞等批量操作服务。帐号,并实现被告与该微信帐号的合作。刷单客户端之间确定刷单内容、选择刷单方式、反馈刷单进度、收取刷单奖励等事项的数据化自动化计算和管理。公司借助上述技术手段,内部构建了流畅、高效的刷量业务运营流程。
其次,涉案行为阻碍和破坏了微信平台在正常运营情况下向平台、平台经营者和用户提供准确、真实的信息反馈功能。北京某科技公司利用技术手段,批量使用大量第三方微信账号模拟用户真实操作行为,而非正常使用微信平台服务功能,导致腾讯作为平台管理者,使用微信平台的运营商和用户。微信平台无法正常收集、汇总相关用户真实行为数据,向微信软件用户和服务提供商展示错误、夸大的相关数据,侵害了原告微信软件平台的正常运营和管理以及微信软件平台的正常运营和管理。平台用户和服务提供商。提供网络产品的权利。
第三,涉案行为将扰乱整个互联网产业生态内的市场竞争秩序,最终损害腾讯的合法权益。北京的一家科技公司是一家提供批量刷机服务的公司。其行为使得微信平台上的运营商可以便捷地获取虚假流量,并使得这些运营商能够直接利用这种虚假流量进行变现。该行为将在平台内营造不健康的竞争氛围,扰乱微信软件平台内相关用户之间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平台用户等各方的合法利益,损害微信软件平台的合法权益。长期建立微信平台健康有序的平台经济生态系统。
北京某科技公司的行为,实际上削弱了微信平台分享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损害了腾讯长期运营微信平台积累的竞争优势,阻碍了正常服务的提供。给微信平台的用户。长此以往,必然会导致大多数用户对平台信息的信任度降低,损害平台的整体声誉,进一步损害合法权益。
因此,涉案行为构成北京某科技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此,法院判令赔偿腾讯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8万元。
刘红云法官介绍,本案是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跨区受理的案件,涉及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知识产权审判在充分保护传统产业、知名品牌、老字号的同时,也注重和研究新市场、新产业、新技术。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角度出发,认定近年来利用微信平台进行“刷量”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规范网络不正当竞争、规范市场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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