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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是怎样的?

靠前条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诚实、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无故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建设、经济、商务、国资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活动进行监管。

第六条 工会组织应当帮助、引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协商和支付工资。 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时,应当约定工资支付事项。

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通过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研究解决工资支付问题,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工资支付制度包括工资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办法; 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 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的工资及支付方式; 工资扣缴、支付、扣除事宜等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与其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和支付方式。 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有利于劳动者的标准。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支付。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每月至少支付一次。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在距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费用。

实行周工资、日工资、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期限可以按周、日、小时确定;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支部分工资,年底或者考核周期满时支付工资。 清除; 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按任务完成情况计算工资的,可以按照计件工资或者任务完成情况约定工资支付期限。 但支付期限超过1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

前款规定用人单位预支工资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载劳动者工资的支付项目和金额、实际支付金额、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的项目和金额、领取人姓名等。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并提供工资清单。 劳动者实际领取的工资应当与工资清单和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记录一致。

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代发工资。 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代发工资的,职工工资应当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前足额存入本人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扣留下列款项:

(一)劳动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扣缴的其他款项。

第十三条 因劳动者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依法需要赔偿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但必须事先书面通知劳动者;构成犯罪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 未经书面通知,不得扣除。 扣除补偿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支付其期间工资:

(一)事假;

(二)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劳务的;

(三)因劳动者自身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小时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二)安排职工休息日工作且无法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职工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200%的工资;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者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

第十七条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确定用工定额和计件单价。 国家、行业无定额标准的,用人单位确定的劳动定额应当为本单位同等岗位劳动者80%以上能够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的定额。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职工在综合计算期内累计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总额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六条靠前项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九条实行轮班制,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轮班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二十条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治疗的,其停工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停止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卫生防疫机构采取甲级传染病控制措施隔离的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发现为病人、疑似病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正常劳动力。并支付工资。

第二十四条 职工依法享受年假、探亲假、婚丧假、产(产)假、节育手术假、哺乳期哺乳时间、男性护理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待遇。就像他们提供正常休假一样。 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规定的部分公民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应当支付工资。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参加下列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一)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期间;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履行法定职责期间;

(三)当选代表出席***、政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召开的会议期间;

(四)当选的劳模、先进工作者出席劳模、先进工作者大会期间;

(五)非失业的工会基层委员会成员参加工会活动期间;

(六)作为职工代表参加集体合同协商活动;

(七)在参加兵役登记和其他征兵事项期间,担任法院陪审员、证人以及参加审判活动;

(八)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规定的其他社交活动期限。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以外的原因在一个工资支付期限内停工、停产的,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期限超过一年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停工停产期间提供的相关劳动重新协商工资标准,并按照约定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不安排劳动者劳动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工资标准的70%用于支付职工生活费。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支付职工工资,***受到严重影响的,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工资。 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通知单位全体职工。

第二十九条 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安徽省劳动监察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劳动保障部门检查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就业信息、工资支付记录、财务账册、财务报表、银行账号等资料和证明,不得拒绝、阻碍、欺诈罪。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检举违反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布举报投诉热线,为劳动者举报投诉提供便利条件,并对举报人保密。

劳动保障部门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同时通知投诉人,并按照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法》的规定处理。条例》和《安徽省劳动监察条例》。

第三十一条 承接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按照不低于当年应付劳动工资总额30%或者对于单个项目; 或项目成本的2%。 % 预支工资保障金存入劳动保障部门在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的专用账户,专门用于预支拖欠工资。 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破产、被撤销、解散的,应当用清算财产清偿依法所欠劳动者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金、养老金,并将所欠工资转给劳动者。 ' 个人账户。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补偿费。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连续2个月以上或者一年内拖欠职工工资3个月以上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这些规定。 落实重点检查。

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用人单位逾期未改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数额较大、后果严重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并责令停业整顿。通报工商、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和机构。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征信机构。

纳入重点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向劳动保障部门书面报告工资支付情况。 拖欠职工工资已足额支付且6个月内未再发生新的拖欠情况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原公告、通报范围内公告解除重点监管。

第三十四条 因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处理。 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措施纠正违法工资行为,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通报。 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可以代职工提请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处理。

因拖欠劳动者工资而造成停工、缓工的,工会应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向工会反映,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后,工会应当协助用人单位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举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依法提***讼: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二)违反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

(三)无故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五)未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规定增加劳动者工资的;

(六)其他侵犯劳动者劳动报酬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和材料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工资金额及提供的相关证据作出认定。由员工。

第三十七条 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发生日期从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支付工资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未明确拒绝支付工资的,从劳动者实际获得补偿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生活困难的申诉人应当减收或者减免仲裁费用。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未及时支付工资可能给劳动者生活造成困难的,可以作出部分裁决,并预付劳动者部分工资。

劳动者需要代理人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又因经济困难无法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支付劳动报酬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加班工资、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支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额外支付赔偿金:

(一)无故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一)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未向社会公布的;

(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支付事项的;

(三)未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

(四)没有工资支付书面记录或者书面记录保存期限不足2年的;

(五)不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六)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时未足额支付工资的;

(七)列为重点监管单位的单位未定期书面报告工资支付情况的。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第(一)、(二)、(三)项行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元:

(一)无理拒绝、阻碍劳动保障部门依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安徽省劳动监察条例》实施劳动保障检查的;

(二)未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提交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作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劳动保障部门按照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执行劳动保障部门的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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