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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决定。 有关单位逾期不缴纳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付劳动报酬罪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为欠农民的欠款。 列入工资“黑名单”的工人将面临各部门的联合处罚。

11、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哪些情况属于违法索要工资,应当依法处理?

1、捏造虚假事实向农民工索要工资。

2、采取堵路、爬塔吊等非法手段索取农民工工资的。

3、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索要项目资金。

12、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应注意哪些事项?

1.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代替。

2、从农民工工资账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农民工银行卡,或直接支付现金给农民工本人。

3、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农民工必须提供本人的工资清单。

13、建设单位的资金安排不满足建设需要会产生什么后果?

1、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建设需要的财务安排。 未安排好建设所需资金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 依法需要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有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2.对建设资金不足、违法违规建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社会投资建设项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将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遵守他们的职责和法律; 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将按照规定给予处罚。

14、***投资项目能否用建设单位垫付资金建设?

***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位,建设单位不得垫付建设资金。

***投资项目的***投资资金未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时间限制; 逾期不缴纳的,由上一级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负责人。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并约谈当地人民***负责人。 情节严重的,对当地人民***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15、《条例》对建设单位分配工程资金和人工费用有哪些要求?

1、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劳务费及时足额划入农民工工资专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承包商。

2、建设单位必须对工程款和劳务费实行专户管理,按月将劳务费足额划入农民工工资专户。

16、《条例》对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有哪些要求?

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支付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相关信息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2、建筑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工资保证金,专门用于支付所欠为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的农民工的工资。

三、施工总承包商应当在施工现场显着位置设置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确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动管理人员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热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四、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实行实名用工登记。 符合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就业实名登记和管理。 施工总承包商应当建立劳动管理台账,并在工程竣工并支付全部工资后保存不少于3年。

5、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项目部设有专门的劳务经理,对分包单位的劳务用工进行监督管理,了解施工现场的用工、出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工资支付情况分包单位制定的外出务工时间表。 。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分包单位制定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向农民工银行账户支付工资,并向分包单位提供工资支付凭证。

十七、《条例》对分包单位有何要求?

1、分包单位直接负责招收农民工的实名管理和工资发放。

2、分包单位委托总承包单位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制定工资支付表。 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连同当月工程进度等信息一并提交给施工总承包商。

十八、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各自承担哪些还款责任?

1.建设单位、建筑施工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承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个人或者单位,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总承包人应当予以赔偿。

2、建设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建设单位名义承包建设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三、工程建设项目分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总承包商应当先清偿工资,然后依法追偿。

四、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5、建设单位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在未结清工程款限额内向农民工垫付拖欠工资。 。

六、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人应当先清偿农民工工资,然后依法追偿。

十九、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农民工工资存款专用账户是否可以查封、冻结、转移?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及工资保证金不得以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务的农民工工资以外的理由被查封、冻结或转移。

20、应急流动资金的使用条件和范围是什么?

用人单位暂时无力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逃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可以动用应急流动资金垫付部分拖欠农民工的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雇主的***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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