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1、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通过正规银行向员工支付工资,并按时将工资转入员工账户。2、规定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员工工资,即使遇法定节假日,也不得延期,应当提前支付工资。3、规定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企业也应当视社会活动为员工提供的正常劳动,应当向员工支付工资。
法律依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1.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照适用。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等。
3.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4.企业通过银行支付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转至员工个人帐户。
企业直接支付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的,可以委托亲属或者他人代领。
5、企业应当书面记录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数额、项目、时间、姓名等,并按照有关规定留存备查。无论企业采用何种形式支付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个人工资清单。
6、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工资支付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确定。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通过银行支付工资的,不得延期支付工资;直接支付工资的,应当提前支付工资。
对于按年薪制或考核期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公司应当每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标准预付其工资,并在年底或者考核期结束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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